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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某店;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鹿寨县知识产权局)没收违法所得行政非诉审查行政其他

日期: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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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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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鹿寨县。
负责人:郭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男,鹿寨县平山某所长。
被执行人:鹿寨县某店,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鹿寨桂中农贸综合市场蔬菜行低11号摊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xxxxxxxxxxxx。
经营者:林某。
申请执行人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鹿寨市监处罚〔202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寨市监处罚〔2025〕21号)罚款人民币200元整的处罚内容。事实和理由:本局于2025年1月24日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寨市监处罚(2025)21号),并于2025年1月24日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2月8日前履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整的处罚内容。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缴纳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缴纳义务,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局于2025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鹿寨市监罚催(2025)9号),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鹿寨县某店经营涉案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山药的行为、未建立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山药时,未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记录,也未向供货者索取营业执照等市场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此案后,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理先行告知、听证告知等程序,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鹿寨市监处罚〔202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整。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鹿寨县某店送达。被执行人鹿寨县某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日向鹿寨县某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鹿寨县某店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为此,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鹿寨市监处罚〔202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鹿寨县某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鹿寨县某店作出鹿寨市监处罚〔202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鹿寨县某店罚款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陶艳华
审 判 员 黄柳霞
审 判 员 覃路桓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韦永妮
书 记 员 温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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