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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日期: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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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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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川1502行初82号
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付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徐强,局长。
出庭负责人范德钢,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刘小彬,该单位政策法规和信息化工作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杨琪,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711538413。
第三人朱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代理人胡洁,四川铭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1444893。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朱某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以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工伤赔偿纠纷已经了结为由,于202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健
人民陪审员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陈晓红
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郑 健
书 记 员 吴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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