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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其他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日期: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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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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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京行申5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王某某因诉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城管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行终4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新证据未质证、程序违法等,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审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王某某向丰台城管委申请公开“马家堡三期‘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项目补偿资金9亿元(预计)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文件以及该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经审查,涉案项目为拆迁项目,上述信息是作为拆迁人的原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职能由丰台城管委承继)在实施马家堡三期“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中因实施民事行为所形成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被诉答复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关于王某某所提二审未对新证据质证等问题,经本院审查,二审法院以谈话的方式组织双方对王某某所提证据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非新证据、和信息公开案件无关等。二审判决书对上述情况确无记载,本院予以指出,望今后工作中引起重视。本案为信息公开案件,如前所述,作为拆迁人的丰台城管委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王某某二审所提证据和本案不存在关联性。王某某如确需相关信息,可向相关拆迁主管部门咨询。
综上,王某某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盛亚娟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孔庆兵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谭晓晴
书 记 员 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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