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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朱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日期: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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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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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黔0527执3030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被执行人:朱某,女,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执行人:闵某,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527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某、闵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某、闵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7803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柳 丹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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