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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某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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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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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882民初2530号
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娥。
被告:廖某生,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昭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锦
书 记 员 袁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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