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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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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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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0212民初23979号
原告:潍坊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款项为由,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雯晴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咏 絮
代书记员 汪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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