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91民初6903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郑州彪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飞。
被告:长垣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佘某阳。
被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臻。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彪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垣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鞠 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