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681民初6290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宇。
被告:中国某某农业科技园区,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段某伟。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8月14日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健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家彤
书 记 员 李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