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635民初238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甲,女,汉族,1998年3月9日出生,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超,河北匡合(蠡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秋,河北匡合(蠡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蠡县某某餐饮店,住所地蠡县。
经营者:张某乙。
被申请人:张某乙,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蠡县。
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雄飞,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蠡县某某餐饮店、张某乙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2025)冀0635民初23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蠡县某某餐饮店、张某乙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张某甲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蠡县某某餐饮店、张某乙名下银行存款28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00元,申请人张某甲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金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