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156民初3145号
原告: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涛,重庆拓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望,重庆拓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重庆某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重庆某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重庆某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某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东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芮
书 记 员 郑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