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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某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倪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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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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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桂0405民初1914号
原告:,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40507060693X9。
负责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倪某,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英军,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倪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田某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被告倪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田某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5月物业服务费用9951.87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后,被告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至2025年5月31日,未付住宅物业费5040.60元、违约金4220.37元、公摊电费270.90元、电梯运行费420元,合计9951.87元。
被告倪某辩称,原告违法入驻小区后,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标,故住宅物业费应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交纳,且不得收取违约金和公摊费用。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九条均无效。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属于管理性规范,违反该条规定,不能必然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无效。而且,原告福田某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是以中标方式入驻小区的,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九条未加重业主义务、损害业主正当权益,亦为有效条款。在当地政府指导价文件出台前,物业公司可与业主约定前期物业服务价格。业主预交的公摊款使用完毕后,原告福田某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应按照某公司的委托,向业主继续代收代交公摊费用。至于车库入口处玻璃开裂、车库地面渗水、小区门口右侧场地管理、部分业主加盖建筑物等问题,有的需由职能部门处理,有的已督促责任方整改,有的物业公司正在修复。
经核,至2025年5月31日,被告倪某尚欠住宅物业费5040.60元(112.01平方米×1.5元×30月)、公摊电费244.42元、电梯运行费379.50元,合计5664.52元。虽然原告福田某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在及时更换公共照明灯具和消防设施、处理楼道杂物、清洁卫生死角、要求责任人减少噪音、加强安保值班等方面存在缺陷,但该缺陷尚未构成根本违约,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由于物业服务存在缺陷,业主并非无理拒交费用,所以本院对原告福田某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请求被告倪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田某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5月31日物业服务费用5664.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倪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献民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蒋世英
书记员  卢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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