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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湖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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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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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607民初7115号
原告:郭某某,汉族,住青海省互助某某某。
被告:湖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湖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7月23日,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审判员  涂清芬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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