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02民初3327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崇。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琳、娄沛哲,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齐。
被告:董某齐,男,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董某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因私下达成和解,河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董某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9元,减半收取计3364.50元,由河北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琳琳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