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动态 News
相关信息 / HOT NEWS
News

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与欧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07-14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25-07-14
浏览次数: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120民初7024号
原告: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欧某,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与被告欧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 园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永燕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