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晋1024民初300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
被告:某煤矿。
负责人: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煤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燕艳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