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381民初2143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地址:海城市海州管理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某,职务经理
被告:孟某,住辽宁省海城市上海城。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诉被告孟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东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赵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