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动态 News
相关信息 / HOT NEWS
News

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日期: 2025-06-23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25-06-23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01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娄某,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6民初5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的起源事实性问题,可以确定本案是起源于新市区法院的之前2015年案件的诉讼、保全和执行而派生出的案件;就本案涉及的9996型车架号尾号是8053的采棉机,我公司与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些相关事实在新市区法院的相关案件案卷材料里(庭审笔录、证据等)可以查的清清楚楚;另,若以被告所在地为准,则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就是新市区,则应以新市区法院处理为合法合理;二、具体到本案,9996型车架尾号8053采棉机,该台采棉机之前的相关情况,相关案子都是在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也是由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新0106民初59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移交至新市区人民法院处理,作为密切关联性案件,也应参照(2023)新0106民初5945号案件处理结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告之一的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之一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     艳
审判员 柳     燕
审判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阿娜尔 巴哈提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