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阳许国仁诊所有限公司磐安尖山分公司销售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磐市监处罚〔2026〕27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许国仁诊所有限公司磐安尖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单某某
执法部门: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11-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劣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于2026年8月26日被本局依法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7盒氯霉素片(其中一盒已拆封,剩余77片)和2盒咳特灵胶囊(其中一盒已拆封,剩余21片);(二)罚款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二)没收2盒咳特灵胶囊(其中一盒已拆封,剩余21片),因上述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已没收2盒咳特灵胶囊,不再重复没收;(三)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二)没收7盒氯霉素片(其中一盒已拆封,剩余77片)和2盒咳特灵胶囊(其中一盒已拆封,剩余21片);(三)罚款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