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乐清市上特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6〕111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上特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6月17日,被处罚人乐清市上特电气有限公司销售的防爆照明开关产品抽检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防爆照明开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元;2、罚款3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3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