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温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瓯市监处罚〔2026〕60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黎某某
执法部门: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一、针对举报人反映的“案涉沙发是否授权被举报人温州市瓯海某某家居用品经营部商标权或瓯海区专卖权”问题,经查明,是当事人在取得深圳市某某家居销售有限公司关于左右沙发/现代系列、情景系列相关授权后(授权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于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8日在其门市部温州瓯海某某家居用品经营部登记经营地址举办“某某家居39周年庆”活动;二、针对举报人反映的“至温州瓯海某某家居用品经营部调查核实时,店内是否放置“39周年厂庆价、总裁签售价”宣传牌子”问题,经查明,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宣传牌子,通过询问谈话,当事人表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店内有放置过“总裁直销价”牌子,并非是针对涉案沙发的活动;三、针对举报人反映的“核实门店销售在其微信朋友圈2025年8月12日、16日、17日、9月30日、10月8日内容及私发给举报人微信宣传的内容是否与其反映的关于“39周年厂庆价、甩国庆价一条街、倒计时、国庆双节价错过再等三年”内容一致”的问题,经查明,门店销售朋友圈内容因厂庆活动内容是阶段性的原由,已不可见,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谈话证实其朋友圈有发布过以上内容;四、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当事人销售涉案沙发有关39周年厂庆价、平常价、国庆价、双11价多少且需销售记录支付凭证证明”的问题,经查明,当事人可以提供涉案沙发年度真实销售凭证(含转账记录),执法人员通过对涉案沙发厂庆活动期间、国庆、日常、活动结束前后价格对比,厂庆活动期间价格为最低,活动结束后,价格均有所回升,国庆期间价格高于厂庆活动期间价格,未发现当事人在厂庆活动前后存在相同或者更低价格销售行为;五、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当事人称“39周年厂庆价、总裁特批、价格超级优惠”,需核查是左右沙发厂家哪位总裁于几月几日到店签售,案涉沙发签售价格多少的”的问题,经查明,“39周年厂庆价、总裁特批、价格超级优惠”是左右沙发厂家的洪总、陈总2025年8月16日到店发布的,有相关活动照片,案涉沙发签售价格为10999元;六、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当事人使用温州市瓯海某某家居用品经营部账户收款,而销售合约使用当事人名称的公章及实际经营行为是不是在被告温州某某家居用品经营部注册登记所在地经营”的问题,经查明,温州瓯海某某家居用品经营部仅代收货款,活动期间同顾客签单公章、交易主体、广告策划、品牌授权均为当事人,实际资金流向当事人,未发现有资金截留问题,同举报人对接销售为当事人公司聘用人员,双方有订立劳动合同,销售人员微信号为oudian1188,oudian为当事人名称“某某”拼音,销售场所门头名称为“某某沙发”,为涉案产品厂家字号名称,实际经营场所是在温州瓯海某某家居用品经营部登记的经营地址;七、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门店销售对外宣传和对举报人说案涉沙发本来卖25500元,是否在店内有明码标价牌及近段时间有无销售过此金额记录”的问题,经查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案涉沙发销售区域有明码标价牌,显示内容为“商品实价标价签价格25500等内容”,经查看其店内已销售记录,均未发现成交价格为25500元/张的单据,已销售单据明细显示该款案涉沙发原价25500元,经询问,当事人不能提供其门店厂庆活动前涉案沙发25500元/张的真实交易记录凭证(仅能提供其他区域门店的销售记录),以上标价价签(原价显示25500元/张)自2025年5月26日至案发展示在门店内,共计产生违法所得2489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折价、虚构原价;八、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门店销售2025年8月6日私信发给举报人“39年一次,百万补贴给到温州业主,优惠福利千万不要错过等内容”提到的39周年庆厂家补贴有无具体数据,厂家真实有没有补贴,是补贴100万还是300万”的问题,经查明,当事人仅提供厂家进价折扣,未有证据证明2025年8月1日至8月18日厂庆期间,给温州业主单独投放补贴资金有百万,宣传“百万补贴给到温州业主”属于虚构优惠政策、误导消费者,厂家是以让利方式给予消费者补贴,给予进货价打7-8折,当事人未从中获利;九、针对举报人反映“门店销售2025年8月7日微信私发给举报人“感谢新老客户对某某沙发的厚爱和支持,截止目前13800元39周年纪念套餐预定数量已经突破150套,还未登记的业主朋友直接与我联系”认为该数据为虚构交易记录”问题,经查明,当事人提供了“某某沙发”品牌该时间段华东区域意向购买顾客的采购单及门店真实成交的销售凭证证实,但从举报材料来看,当事人是在2025年8月6日表述活动期间“百万补贴给到温州业主”文字内容后第二日表述的8月1日至8月7日已预定150套数量,并未单独圈定区域,易造成消费者认为是温州区域销售状况的误导,构成虚假宣传,厂庆活动宣传以上内容期间,当事人共计销售7套以上套餐,因主要目的是引流,未从中获利;十、针对举报人反映“门店销售2025年8月7日微信私发“同时根据客户实际反馈,左右工厂特别推出豪华套餐,客厅沙发+圆餐桌/西餐桌+餐椅+主卧床+次卧床原价4万多现在只需19888元”等内容,是否真实以4万多价格成交过的问题,经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2025年8月7日前该套餐原价4万多的真实交易记录凭证(仅能提供其他区域门店的销售记录),活动期间及活动结束后,该套餐门店没有实际成交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折价、虚构原价的行为,当事人未从中获利;十一、针对举报人反映“2025年9月29日到当事人门店,坐在案涉10999元的沙发上,有顾客询问店内销售这沙发价格,销售回复10999元后产生怀疑,用另一微信号添加门店销售微信,当事人销售聊天记录表明2025年8月18日厂庆活动结束后还以39周年厂庆价宣传,国庆节已结束,10月25日还以双11活动价和国庆价一样招引消费者到店选购”及“当事人曾称39周年甩国庆一条街,错过国庆价后需再等三年”属虚假限时问题,经查明,当事人表示举报人9月份至店时销售说的10999元沙发并非案涉沙发,现场有摆放特价牌,针对的是另一款式沙发,可以提供销售单据。10月25日为当事人店内“双十一”活动日,以双11活动价和国庆价一样宣传并无不当。当事人曾称的“39周年甩国庆一条街”活动时间是在2025年8月1日至8月18日,而错过国庆价再等三年为“左右沙发”总部活动,活动截止时间在2025年10月8日,不是同一个活动,涉及到的沙发款式也不一样,执法人员通过对涉案沙发厂庆活动、国庆、日常、活动结束前后价格对比,特别是活动结束后,价格均有所回升,无法证明当事人虚假限时;十二、针对举报人反映“2025年10月25日同门店销售聊天时,要求销售发送门店位置,其销售发送的照片还显示旁边39周年厂庆活动的宣传画”问题,经查明,以上宣传画为销售人员以为客户找不到店铺,将手机内留存的门头照片直接拍摄转发,并非聊天时实时拍摄;十三、针对举报人反映“询问门店销售“现在和国庆节价格是否差不多时”,销售于10月25日语音回复现在双十一活动开始了,价格都是之前国庆价,价格都一样的”的问题,经查明,10月25日的价格同双十一价格相同,指的是活动范围内的产品,同39周年厂庆活动(8月1日-8月18日)的产品范围不相同,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限时行为;十四、举报人反映“询问门店销售39周年厂庆价是否还有时,销售回复有的,“双十一”跟10月的活动都一样的等内容”的问题,经查明,当事人表示销售回复厂庆价“还有的”是表示其他产品还有相应价格,“双十一”跟10月的活动都一样表示的是这几个时间段都有活动,但是活动的范围以及相应产品都是不一样的意思,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限时行为;十五、举报人反映“10月29日询问门店销售左右沙发厂庆价10999元是否还有等问题,销售10月30日回复沙发活动有,有的7999、有的9999等”的问题,经查明,销售回复沙发活动有,指的是其他款式的沙发,同涉案沙发无关联;另外,当事人销售于2025年8月份厂庆期间朋友圈及私发给举报人的“某某沙发”品牌产品以上宣传内容,系该员工工作手机转发,针对特定群体(意向客户、老客户),内容已在活动结束后删除(因为是周期性活动),其行为属于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当事人第七、第十条行为,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2)当事人第九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3)当事人第八条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以上第七、第十条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对当事人以上第八条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89元,处罚款5476元,罚没共计7965元;2、对当事人以上第九条发布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处罚款3000元;综上,以上共计罚没款10965元(壹萬零玖佰陆拾伍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