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快客运分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运政罚〔2026〕0216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快客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8月01日11时3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甬高速柯桥南互通检查时发现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快客运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快客运分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