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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某某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案

日期: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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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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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安徽省某某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长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05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徽省中远淮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吕某某

执法部门: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安徽省某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06月23日在长兴县XX有限公司实施了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行长兴支行营业部(户名:长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X************X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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