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豪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嘉应急罚决〔2026〕第00003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豪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夏某某
执法部门:永嘉县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浙江豪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在其厂区生产车间内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