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海宁应急罚决〔2026〕第00003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
执法部门:海宁市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新益园区5号实施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业整顿7日;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