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北干罚决字〔2025〕第00009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鲁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案件名称: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北干罚决字〔2025〕第00009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0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7日22时至24时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XX路与XX路交叉口工地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进行夜间混凝土浇筑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