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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驰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日期: 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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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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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博驰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临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3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博驰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上海博驰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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