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1170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12日10时30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舟鲁线)余杭方向K406+000检查时发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佰叁拾捌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