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县分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市监处罚〔2025〕40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
执法部门: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16日,被处罚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县分公司在桐庐县城迎宾路1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金禾丝苗米1袋,湫湖珍珠米19袋;2. 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