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浙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16-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0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建设单位杭州浙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单位于2024年10月25日进场并于10月28日开始桩基施工,当事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