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省中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盈丰罚决字〔2025〕第00002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河南省中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河南省中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skp项目工地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