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亳州市鹏远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航政罚〔2025〕2214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亳州市鹏远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9日10时49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甬运河8号码头水域检查时发现亳州市鹏远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亳州市鹏远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