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市监处罚〔2025〕1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025-04-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虚构侵权投诉报告向IPP平台投诉,实现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虚构侵权投诉报告向IPP平台投诉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虚构侵权投诉报告向IPP平台投诉的行为,实际达到了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鉴于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虚构侵权投诉报告向IPP平台投诉,实现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600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