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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68号:中青宏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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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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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6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青宏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150105MA0MXJ6T4H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900A060
违法事实:你单位出具的3份鉴定报告共存在7条问题:(一)在大地时尚文化创意园 A 座安全检测鉴定项目(报告唯一编码:T0105101202402424)中:1.仅地上二层、地上三层2根梁和地上四层1根梁做了碳化,不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规范中第4.3节规定;2.柱测区面积平均值约为规范要求的50%,梁板测区面积平均值约为规范要求的40%,不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规范中第4.1.4条规定;3.50%以上测区未见回弹痕迹,已有回弹痕迹的测区回弹点位数不够,不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规范中第4.2节规定。(二)在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家园中心安全抗震检测鉴定项目(报告唯一编码:T0105101202404939)中:1.首层框架柱检测数量明显少于报告所示数量,报告存在虚假数据;2.框架梁混凝土检测面处理不合格,不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规范中第4.1.4条规定。(三)在北京市通州区京贸新干线安全检测鉴定项目(报告唯一编码:T0105101202405355)中:1.首层梁检测面未处理,不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规范中第4.1.4条规定;2.部分地下一层、首层框架柱现状截面尺寸与报告不符(该房屋已做加固,检测时未考虑),鉴定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数据。你单位构成了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开展鉴定活动,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7日提出了申辩意见,根据调查情况,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与实事情况不符,决定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两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案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900A060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一年内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承接房屋安全
处罚内容: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你单位处8.75万元的罚款,一年内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8.750000
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王芳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22
处罚公示期限: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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