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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乡村振兴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日期: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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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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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更好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省基建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我委修订形成了《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乡村振兴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5年4月30日


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乡村振兴专项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乡村振兴专项(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专项”)安排管理,充分发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乡村振兴专项,主要指使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现代种业提升、生猪养殖标准化建设等重要农产品保障,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等与乡村振兴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以及城乡融合发展和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根据形势任务变化进行调整。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谋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省级有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要求,及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项目投资需求,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各项要求。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优先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项目,支持其他地区模式创新、示范引领、联农带农等较突出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直接相关的水电路、冷链物流、仓储保鲜、检验检测、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四条 重要农产品保障项目,现代种业提升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种业创新能力建设和制(繁)种基地建设;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重点支持养殖场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支持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项目,重点支持灌排骨干渠道到农田之间“最后一公里”水渠(不含高标准农田内部水渠)建设、村庄池塘清淤整治、小型水毁水利修复等。

第七条 城乡融合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乡村道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物流配送等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特色小镇项目,重点支持年度评估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特色小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八条 乡村振兴专项原则上按不超过单个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0%支持项目建设(其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小型水利设施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80%),主要采取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方式下达投资计划。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申请安排年度乡村振兴专项的项目,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唯一项目代码,并录入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乡村振兴专项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其它省基建投资专项的项目。项目单位(法人)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乡村振兴专项支持。

第十条 对于安排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省有关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申请文件、绩效目标、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审批文件等。对于安排非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及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申请文件、绩效目标、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非省本级部门申报乡村振兴专项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申报部门要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已安排省基建投资的企业,原则上5年之内不得重复安排,但对同一企业实施的不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战略、政策、规划等要求,且符合相关专项安排原则、支持范围的除外。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地方和省有关单位报送的乡村振兴专项进行审核,提出安排方案建议,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将投资计划、绩效目标下达地方和省有关单位。投资计划明确至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本次下达省基建投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

第十三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省有关单位在接到乡村振兴专项投资计划下达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有关单位报请省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及时在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中更新。

第十五条 各地在转发下达乡村振兴专项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乡村振兴专项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各地、各部门不得从乡村振兴专项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工作,均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批准的内容按期施工,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法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每月5日前通过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底前将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有关要求,对乡村振兴专项项目进行在线监测、评估督导。对未按要求通过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省发展改革委将通报地方政府或省有关单位,并作为后续乡村振兴专项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投资计划执行、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将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乡村振兴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赣发改农经〔2024〕12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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