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06民终6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杰,山东英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轶男、宋传婕,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某丁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某甲公司、冯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原审被告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5)鲁0683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冯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冯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于志宏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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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