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浙0681民初4234号
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婷,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女,200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
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温州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诉请),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梦婕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郦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