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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有限公司、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日期: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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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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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604民初30802号
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以书面方式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为10000元,并于2025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并在庭前变更诉请,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00元,超出部分的375元,由该原告书面申请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谢 童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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