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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某有限公司;张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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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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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民终3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诉讼代表人:郁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杰,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上诉人淮安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5)苏0803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经一审法院催缴,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淮安市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学辉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宋慧林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文君
书 记 员 乔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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