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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孙某杰;张某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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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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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吉0104民初12546号
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徐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黎,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杰,女,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
被告:张某付,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
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诉被告孙某杰、张某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雪松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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