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民终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辰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
原审被告:李某雨,男。
上诉人浙江辰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某、原审被告李某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10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辰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辰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辰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辰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为
审判员 郭剑霞
审判员 沈 佳
书记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