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0212民初19469号之二原告淳安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叶、李不言,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官某。
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xxxx********),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山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6月9日撤诉时间2025年7月22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淳安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淳安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李苏宁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珊
书 记 员 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