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604民初18902号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xxxxxxxxxxxx。
负责人:张某。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同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须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应当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