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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某立、张某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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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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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203民初2363号
原告:某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
被告:梁某,女,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被告:张某,男,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某某某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某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汤昌萍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超
书 记 员 陈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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