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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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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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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晋0929民初249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
被告:栗某。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柴武彦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一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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