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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日期: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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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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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604民初14536号
原告:汕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嘉薇,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xxxxxxxxxxxx。
经营者:陈某。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晏某。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汕头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某、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上海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须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应当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汕头市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叶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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