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常江防爆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6〕12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常江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常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10-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6月11日被处罚人浙江常江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某)销售了2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2元;2.罚款6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