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瑞市监处罚〔2026〕183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1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系瑞安市玉海街道某某大厦小区内电梯的维保单位。当事人于2026年6月24日对某某大厦A幢-1号电梯(设备代码:3110*********591011)和A幢-2号电梯(设备代码:3110*********632765)进行半月度维保时,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井底坑进行维护保养,违法所得为23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以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30元;二、处罚款26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2623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