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州飞美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浔市监处罚〔2026〕49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飞美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钮某某
执法部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抽检的样品名称是地采暖用实木地板,执行标准明示为GB/T35913 ,型号规格为mm:910*125*18,样品质量等级为一等品,生产日期/批号13215202,备注:平面漆饰、使用地区:浙江,树种:缅甸柚木(柚木),抽样数量20片,其中备样数量10片,抽样基数30箱(16片/箱)。2026年6月26日,湖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2026J01002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其中漆膜表面耐磨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6年7月16日,我局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表示考虑是否复检,需要视备样寻找结果决定是否复检。2026年7月29日,当事人表示不复检,对抽查结果无异议。2026年7月16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地采暖用实木地板。该批次地采暖用实木地板共进货30箱(16片/箱),销售29箱6片,除抽样无偿提供的10片外,剩余地板均已销售。该批地采暖用实木地板进货价为500元/平方,销售价为510元/平方。货值金额为27846元,获利534.6元。2026年7月22日,我局接到湖州市场市场监管局关于产品假冒情况调查的函,称湖州飞美木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可能存在假冒问题,标称生产商湖州南浔才艺家名樱木业有限公司已提出异议,要求调查核实。涉案批次地采暖用实木地板标称生产商为“湖州南浔才艺家名樱木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mm:910*125*18”,经查,此批次地板确非当事人从标称生产厂家直接购进。据当事人陈述,因飞美木业股东陆某一直与才艺家有合作关系,故制作地板标签时均将才艺家作为标称生产商。但飞美木业股东陆某仅与才艺家订购橡木类、卡罗类、番龙眼类实木地板,并未向才艺家订购过材质为缅甸柚木的实木地板。此批次地板实际生产商为浙江欧枫家居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作为证据证明进货来源。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针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3923元,没收违法所得534.6元。针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392.3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5849.9元(大写:壹万伍仟捌佰肆拾玖元九角),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