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永嘉县视觉眼镜配镜中心未经许可、备案经营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市监处罚〔2025〕42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永嘉县视觉眼镜配镜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
执法部门: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永嘉县视觉眼镜配镜中心在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大街33号、3幢35号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并且未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二、没收1、“库博光学”软性亲水接触镜,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2035,数量:22盒(10片/盒);2、“海昌”软性亲水接触镜,规格型号:Stella彩色放大环D,注册号1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1440,数量:20盒;3、“海昌”软性亲水接触镜HydronSoftContactLens,型号规格:星视力季抛,数量:12盒;4、“库博光学”软性亲水接触镜,型号规格:BiomedicsNow,数量6盒。5、标“卫康”甘露醇隐形眼镜护理液,型号:500毫升+125毫升组合装,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1619.数量:1盒;三、没收违法所得40元;四、罚款人民币1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