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永康市汝兵工贸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4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永康市汝兵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余某某
执法部门:永康市消防救援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公开后违法事实:2026年06月12日,永康市消防救援局对永康市汝兵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永康市汝兵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执行方式: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